环境卫生监督制度4篇
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规章制度 > 文章内容

环境卫生监督制度4篇

2023-05-01 12:06:01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篇一:环境卫生监督制度

  

  爱国卫生运动城关乡城关村环境卫生监督制度

  为了更好地完善城关乡城关村环境卫生,做到有人管理,有人打扫,有人监督,有人敢说敢做,经全体村民商量决定,特制定本监督制度。

  一、在打扫清洁区的值班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做到相互帮助,相互监督,共同完成本清洁区的工作量。

  二、在值班打扫清洁的人员,要乐于接受别人的监督,若有人揭发当天卫生不完善时,要及时地去完成。

  三、全体寨民都有义务和责任去监督卫生工作,若有人发现,却视而不见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造成影响较大的,要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四、值班打扫卫生人员,不得对揭发或监督人进行施加任何暴力和要挟。

  以上监督制度内容,望大家遵照执行,有违者罚款50—100元。

篇二:环境卫生监督制度

  

  环境卫生督查检查制度

  环境卫生督查检查制度

  为调动全体环保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真正做到赏罚分明,不断提升校园环境的管理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

  目标:激励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促进员工的工作绩效,发掘员工潜力,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二.

  适用范围:全体环境管理人员(含教学楼、科教楼管-理-员)。

  三.

  督查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四.

  督查依据:以员工的工作完成情况与表现为依据。

  五.

  督查方法:

  1)设立环境管理监督岗,内设校园环境区平面图、各环境区管-理-员姓名、岗位、《督查评分表》以及“环境监督意见箱”。

  2)每周由环境管理组对环境管理工作人员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1-2次督查评分(2次督查评分的取平均值),结合旷工、事假、群众举报意见,每周一小计,每月一合计,及时张榜公布。

  六.督查标准:

  1)实行绩效工资制,每月绩效分满分100分,最低0分。出满勤,工作认真负责,成绩优秀记绩效分

  100分;工作不到位的根据情况扣除绩效分(100分扣完后记负分;负分不封底、不计算绩效工资)。

  2)每月请假不能超过3天,1天以内不扣绩效分,超过1天的,每天扣绩效分10分;确因家庭重大、特殊事情请假的,每月不能超过7天,3天以内不扣绩效分,3天以上的每天扣绩效分10分;旷工的每天扣绩效分20分,超假、未请假或未安排好代班人的按旷工论处。

  3)环境卫生一片未清理的扣4-10分;清理不干净的扣2-6分;环境区内有废纸团、食品盒(袋)、饮料瓶等垃圾的每个扣1分。

  4)教学楼、科技楼不能按时开、锁大门的每次扣5分。

  5)每次督查每人最多扣分20分。

  七.计算方法:

  1)绩效分每分对应绩效工资1元,环管人员的"绩效工资每月最高100元,最低0元。

  2)计算公式为:月绩效工资=1元/每分

  ×绩效分数

  (说明:扣分等于或大于100分的绩效分为0)。

  八.期末总结:除根据考核情况逐月发给环境管-理-员绩效工资外,期末还将对全体环管人员的全学期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将给予表彰、奖励;全期旷工超过10天的、全期月平均负分超过100分的或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态度极不端正的下学期(或下学年)将不再续聘。

  【环境卫生督查检查制度】

篇三:环境卫生监督制度

  

  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贵州省城镇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城-管理工作负有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检查督促的职责。县建设局是管理县城的主管部门,负有实施综合管理的责任。县爱卫办、公安、工商、环保、文广、卫生、房管、民政、交通、电信、邮政、林业等部门及思唐镇人民政府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市貌的相关事项实施管理。

  第四条

  宣传部门以及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宣传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市民的城-管意识,共创文明卫生城市。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承担阻止、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和改善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政公用设施及交纳卫生费的义务。

  第六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阻挠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七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进行检查、督促、验收。县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市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县城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保持临街建筑物的整洁和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者拆除。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九条

  城区临街门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的整洁美观,做到标牌规范;禁止开延伸店、搭延伸棚,门店内必须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禁止把商品放置在店外占道经营;建筑物临街禁止加装防盗网和雨蓬。对已加装的防盗网和雨蓬要逐步取缔。

  第十条

  城区临街经营门店必须具备排、倒污水的设施和抽排油烟设施,禁止使用燃煤。临街门店禁止把污物桶、广告牌、桌椅摆放在店外人行道上,禁止将灶具临街摆放,禁止自来水龙头安装在门店外临街洗涮物品,把污水排放在街面上。

  第十一条

  县城的所有施工现场要文明施工。施工场地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牌,临街面必须建有符合标准的围墙(高不能低于2米),并加以美化,建筑材料要堆放整齐。禁止在围墙外占道堆放建筑材料,禁止直接在道路上搅拌砂浆、混凝土,施工冲洗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街面或下水道,渣土必须及时清运,禁止清运渣土的车辆带泥土污染路面。竣工后,应及时平整和清理场地,道路被损坏的由施工单位及时修复,城建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凡因建设确需挖掘道路的,必须到建设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干线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押金,然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不得从事其它影响市容的活动。

  第十四条

  城区不得随意悬挂跨街横幅,需设置临街竖幅、广告牌(标牌)、灯箱、墙面广告、画廊、橱窗、遮阳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公路干线设置广告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到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在建筑物、电杆、树木等物体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涂、乱刻。

  第十五条

  城区建筑物所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破墙拆窗乱开门店及房屋加层。凡需破墙拆窗开设门店及建筑物、房屋加层或扩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审批同意方能动工,竣工后并做到装修、装璜规范,符合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在城区主要街道临街建有楼房的单位应在楼体外安装轮廓灯,以亮化、美化环境。

  第十七条

  城区临街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个体商店及住户必须严格执行“门前四包”责任制(包市容、包秩序、包卫生、包绿化),确保市容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在城区内维修、栽培、修剪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物品等,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清除干净,保持市容整洁、美观。城区的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线路应当整齐有序,禁止乱拉乱接,影响市容。

  第三章

  城区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城区街道、车站、码头、广场、公园、风景区、文化体育场所、河道及主要道路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准乱倒乱扔果皮、烟头、口香糖渣、纸屑等废弃物,不准乱泼污水,不准随地吐谈、便溺。

  第二十条

  城区的环境卫生实行环卫站、街道居委会分级管理。县环卫队负责城区主要街道的清扫保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思唐镇街道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小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及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室内外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室内做到窗明桌净、卫生清洁;室外做到整洁有序、阴阳沟畅通。

  第二十二条

  城区居民家庭,室内要卫生清洁,室外阳台、公用楼梯过道不准堆放杂物。

  城区内禁止敞放饲养鸡、鸭、鹅、狗、猪等家禽家畜。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要卫生清洁,做到净菜上市,市场开办部门每天都要及时组织人员清除垃圾、污物,定期消毒除害,确保集贸市场卫生、整洁。

  城区所有商店、摊点、门面、饮食店内必须设置盛放废弃物的容器,经营者要负责周围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准排放。排放三废必须经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后,才能排放。

  医院(含诊所药店)、屠宰场、生物化学制品厂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禁止倒入生活垃圾斗或者不经处理任意排放、遗弃。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内共公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有毒物品和含有恶臭气体物质。

篇四:环境卫生监督制度

  

  XX村环境卫生监督制度

  根据市、县、镇有关“家园清洁行动”要求,为使我村“家园清洁行动”持续开展,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如下环境卫生监督制度:

  1、村容整治理事会负责全村环境卫生的监督工作,有权对各小组、各户环境卫生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责令各小组及时抓整改落实;理事会每月应定期组织对全村环境卫生进行评比,并把监督评比情况进行通报。

  2、村容整治理事会理事,具体负责对各小组及每户的环境卫生监督,确保各小组环境卫生保洁。

  3、卫生监督员具体落实环境卫生监督任务,每天应对各小组及公共场所进行监督,要敢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责令当事人整改或通过广播给予通报。

  4、开展村民负责监督,督促各户“门前三包”工作,确保每户房前屋后卫生保洁。

  5、村理事会应在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要大力支持理事会工作,共同维护本村环境卫生清洁。

  XX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

  二0XX年八月十五日


推荐访问:环境卫生监督制度 卫生监督 制度 环境

猜你喜欢